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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

时间:2017-06-20 16:20:00 编辑:知网 阅读:

摘要:旅游合同是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游客在合同签订以后,其全部旅游活动与日常行程安排都由旅行社负责。一旦旅行社在此期间出现了严重的违约行为,必然会对游客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损害。以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对于精神损害程度的判定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从而导致了旅行社违约后游客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严重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本文针对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展开了分析,并对该制度的建立提出一些个人的意见。

关键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旅游合同违约分析

旅行社在执行合同相应条款的过程中,受到自身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违约行为,影响游客正常旅游活动的进行,对游客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使游客产生精神痛苦。虽然相关制度理论已经日渐成熟,但是始终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导致我国的游客在遭遇旅行社违约的时候,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不利于旅游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必须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约束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使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一、旅游合同简述

1.旅游概念及其本质属性

旅游是自然人离家游玩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缓解生活、工作中的压力,达到身心方面的愉悦。在旅游学的相关定义中,旅游者在旅行的过程中,不会在一个目的地停留太久,也不会在该目的地从事其他营利活动。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具有综合性、消费性、社会性以及休闲性等基本属性。在旅游这项行为活动中,旅游者的目的在于放松身心,获得身体与心理上的愉悦,而旅游业经营者则将旅游作为其获取经济收益的重要来源。从整个社会的角度上来看,旅游业已经迅速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经济产业之一,许多国家都将旅游业作为其经济发展的来源,旅游业的存在既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又可增加旅游地的经济收入,是多国政府发展绿色经济的首选。旅游的本质属性是游客的精神享受。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着非营利性。其通过支付费用参与旅游活动,为的是满足自身在身心愉悦、陶冶情操等方面的需要,这恰恰揭示了旅游的精神利益性。

2.旅游合同的概念及其类型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追求已经从物质层面转向了精神层面,也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从国际上来看,旅游已经成为现代人放松身心、减压排难的重要手段,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也使其成为了许多国家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由于各国状况不同,旅游经济开发的程度与发展的速度各不相同,其对于旅游行为的理解各不相同,各国对于旅游合同概念的认识还没有形成统一。

广义旅游合同与狭义旅游合同是对旅游合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所谓广义旅游合同,是指一切与旅游相关的合同,除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订立的合同外,还包括了旅游中涉及到的运输工具、食宿问题等旅游相关内容。狭义旅游合同包括包价旅游合同等、自由行合同和旅游代理合同形式,一般指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2013年《旅游法》颁布后,自由行合同、旅游代理合同已不复存在,其内容实际被包含于包价旅游合同中。,而狭义旅游合同只涉及到游览服务的环节,对于其他部分的内容并无涉及。我国现行《旅游法》对旅游合同采纳狭义的定义,即专指包价旅游合同。

3.旅游合同违约的情形

旅游合同违约既包括旅行社方面的违约,也包括旅游者方面的违约。由于旅游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位置,实际生活中旅行社违约损害旅游者利益的情形占到多数,因此对旅游合同的违约研究主要集中在旅行社违约方面。旅行社旅游合同违约的情形通常包括三种类型:不能履行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合同和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旅游合同通常表现为旅行社没有能力提供包价旅游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如无法提供导游、车辆等情形。不能完全履行旅游合同通常表现为没有达到包价旅游合同的服务标准。而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是指有能力为游客提供约定的旅游服务但拒不向游客提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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