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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可罚边界

时间:2017-06-16 15:29:00 编辑:知网 阅读:

[内容摘要] 中立的帮助行为本身虽不属于犯罪,但客观上却有可能被意图实施犯罪的人所利用。对这些所谓帮助行为一律作为或不作为帮助犯处理是否妥当?为了体现刑法目的和机能,体现 “严而不厉”的刑法立法政策取向,更好的服务司法实践,应严格限制而非否定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在判断哪些中立的帮助行为具有可罚性上,主张从两个层次、三个因素来进行限制,即主观层次上的故意、客观层次上的因果关联性和唯一性(或重大变更性)。

[关键词] 中立的帮助行为;帮助犯;性质;刑罚边界

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可罚边界

引言

按照帮助犯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在明知正犯意图,且主观上具有帮助故意,其行为客观上对犯罪结果起到了促进作用时,认定为帮助犯似乎没有不妥。但是,中立的帮助行为通常具有不同于帮助犯的特点,本身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但客观上容易被犯罪所利用。如提供的信息服务被犯罪分子用来发送诈骗短信或链接,出售的商品被用作犯罪的工具等情形。只要中立行为人主观上犯罪后果能够预见,客观上对加害行为起到帮助作用,就认定为帮助犯予以制裁,无疑是要求商品服务提供者对购买者的目的进行审查,在无法确信所提供的商品是否被用来实施犯罪时,只能停止该交易,最终必然导致整个经济活动的停滞,社会无法发展。

从前些年我国曝出的毒奶粉事件、工业酒精勾兑白酒案件,到最近高发的电信诈骗案件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案件,引起了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中立的行为进入到刑法学者研究视野,有学者提出:“工业酒精和三聚氰胺的销售在案发时并不是为国家所禁止或限制,销售不被禁止的商品客观上促进了他人实施犯罪且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至少存在放任时是否构成帮助犯?”这是一个理论上不容回避的问题。理论上所要解决重点在: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坚持全面处罚还是限制处罚;是否可以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对其进行非罪处理;如果坚持限制处罚说,那么处罚的边界在哪?如何划分不可罚的中立行为与可罚的帮助的界限,即达到何种程度的帮助才可以作为刑法上的犯罪处理?遗憾的是我国理论上对这些问题尚未达成通说,因此,对该论题的探讨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切。

不仅如此,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研究也是实践的需要。刑法典对此种情形存在着相关规定,主要是对经济犯罪共犯的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实施有关犯罪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对相关犯罪活动起到了作用,就能成立帮助犯。可是在这些所谓帮助行为中,大量的是具有业务性质的行为,一律作为帮助犯处理是否妥当?对于这些规定,应该当作刑法注意规范还是当做法律拟制?是否可以视为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刑事领域的规定?理论和实践对这些问题的忽视,导致实践中司法人员在这种情况无从把握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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