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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pos机套现非法经营犯罪的特点和侦防对策

时间:2016-08-26 09:51:00 编辑:知网 阅读:

摘要

信用卡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方便,但信用卡犯罪的情况也不断的加强,知网论文查重其中尤其是使用POS机套现的行为更对社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业银行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地危害。通过对POS机犯罪的成因分析,造成的危害和分析该类犯罪行为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侦防工作的开展是打击该种犯罪的有效方法,更是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知网论文查重

一、“POS”机套现的主要形式

(一)直接套取现金

通常情况下个人依据银行的规定可以自愿申请信用卡,用以满足自己的消费资金需求,消费时商户为了赚取更多的手续费和持卡人之间互相勾结,直接套取现金,做出虚假的交易记录,持卡人在商户那得到现金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而商户的通过赚取手续费差价来获得盈利。持卡人这种通过透支额度来获取现金的方式就是直接套取现金。这种用虚假交易来直接套取现金的违规行为是各项套取现金的基础模式。

(二)预授权套现

在信用卡行业竞争和市场的需求要求下,各个银行对信用卡额度给与预授权,这就给与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不法分子抓住这个漏洞先向其信用卡充入一定的溢缴款,利用预授权付款的特征进行付款消费,依据银行的规定又可以提高额度,持卡人就可以利用这些规定,与商户勾接通过虚假的交易来提高额度进而实现继续套现,这种套现方式持卡人的额度不断的得以提高。为大额的POS机套现提供可能。进而让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不断的实施犯罪。[2]

(三)以卡养卡套现

这种套现形式要求持卡人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或者一家银行的多张信用卡,商户与持卡人勾结使用POS机为持卡人刷去1卡的现金,等到1卡的还款时间到的时候再用POS机刷取持卡人2卡的额度,持卡人获取现金还1卡所欠款项。等到2卡的还款时间到的时候,再用3卡的额度来刷取还2卡的所欠款项。这种循环模式让持卡人可以一直拥有1卡的额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停的刷卡套现让各个卡的额度不断提高,持卡人这样占有1卡的现金不断提高。对于拥有使用POS机的不法商家得以不断的赚取持卡人的手续费,这种以卡养卡的方式对银行造成巨大的威胁,一些经济能力较差的持卡人则通过这种套现模式走向一条不归路。这种不断套现,信用额度不断的增加,持卡人的经济负担不断的增大,等到持卡人经济崩盘时,对银行也会造成巨大经济和信用损失。

二、“POS”机犯罪成因分析

(一)“POS”机发展存在问题

1、提取现金交易成本费用过高

从目前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管理制度来看,日常信用卡的透支仅限于消费模式的刷卡透支免息,持卡人能够透支额度的 30-50%,这一部分还要收取3%的手续费和每日0.5‰的利息,若换算成年利率大约也就是18.25%。如此低的体现比例和较高的手续费以及利息给插卡人带来巨大的取现压力。但是如果通过POS机套现就能够减少很多的环节和额外的支出。有的甚至利用套现方式从而大大的提高了取现的额度,同时又能全额取现,如此便利的“捷径”给一些非法分子带来了巨大的诱惑力。对于一些急需现金的企业商人来说,也成为危急时刻铤而走险的方法。[3]

2、银行信贷政策及不正当竞争

我国现行的信贷政策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阻力,经济增速不断加快,中小企业资金风险承受能力弱,银行往往追求低贷款风险,因此很少将资金贷给他们,这就给中小企业资金源截断了。而资金是中小企业正常运行的血脉,因此一些企业为了生存下去,铤而走险,不顾法律的后果,利用信用卡套现来获得资金便成为他们“求生”的一根稻草。同时,许多人在日常消费生活中常会遇到资金不够,例如一些刚毕业的学生或社会青年没有资金储蓄,却又有超前消费的观念,因此经常利用信用卡套现来解决一时之需。因此,信贷政策的上的不足,成为现存的公司或个人利用信用卡套现的诱因,另外融资公司、套现公司的为了获得巨大的非法利益,通过各种的渠道大肆宣传,使信用卡套现的方法成为人人皆知的“来财之道”。

银行的考核与信用卡的促进作用促使各家争相开展,对信用卡的申请、审查批准等程序不断简化,以至于只要年满18周岁只需要一张身份证就可以在短短的几周内成功领取一张高达近万元的信用额度,然而发卡银行对于客户的资信情况却知之甚少,因此贷款风险评估只能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一些银行将信用卡的发放量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业绩的考核指标,职工为了提高业绩排名,往往将信用卡客户发展外包给自己的亲戚朋友,他们没有一点相关的金融行业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致使社会上信用卡发放泛滥,贷款客户信用低下,严重影响信用卡发放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3、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现存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只有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法律层级归属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同时里面也没有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规定,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定严重缺乏,与社会脱节,立法严重滞后。目前仅有的依据是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使得该种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及时的到遏制,给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造成了巨大损失。[4]

(二)“POS”机犯罪特点

1、犯罪手段隐蔽

利用POS机犯罪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隐蔽性。

第一点,没有客观存在的现场,交易地点虚拟化,极具隐蔽性。这种方式能够很容易的躲避银行的监控,收单行对申请的特约商户的实际经营地点审查不严,是否有真实商品交易发生,是否在经营范围内,这些都很难考证,因无力地点的多边形==便性,可操作性。或者商户申请后随意更换经营地点,不法分子利用POS级套现的方式在物理地点上非常隐蔽,无论商户是否真实经营地点,缺乏后续跟踪,这就助长了口袋公司的产生,第二点,交易手段隐蔽。利用套现来洗钱,手段非常隐蔽。某些商户自身有真实的经营实体,将用于套现洗钱的虚假交易混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中,使收单行难以发现。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与不法商户勾结不法窃取信用卡信息进行套现洗钱,很难掌握真实的持卡人和交易地点。

2、犯罪手法灵活多变

POS 套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假借中小商户或公司的名义向银联申请 POS,也有直接租用POS机,虚假交易的途径直接支付现金换取额度,或者先通过先现金支付给持卡人,而后用POS机虚假交易将钱刷回,收取持卡人一定的手续费,这种套现形式较为单一。此外,受高额收入的刺激,POS 套现逐步形成分工明确的团伙化趋势明细。团伙作案,分工明细,有提供 POS 机具的,有刷卡套现的,有拉拢客源的,有的专门提(存)款,彼此之间依照先前约定的比例分赃手续费。

3、犯罪成本低收益高

非法分子通过租住房屋,通过租赁或者申领的方式获得进行犯罪的POS机等设备,就可以实施犯罪,犯罪成本较低,套现之后,不法分子每笔可收取0.5% ~ 1.5%的手续费,获利较大。台州市公安机关公布的李斌和陈化的非法法经营典型案件中,POS机套现 1.25亿元,非法获利8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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