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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高校学位纠纷诉讼中的利益衡量

时间:2017-05-16 16:27:00 编辑:知网 阅读:

摘要: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裁判方法。在社会转型期,利益衡量作为缓解制定法和新型教育诉讼之间张力的缓和剂,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教育利益是一种复杂的利益,牵涉到多方利益主体。在教育行政诉讼中,法官应当积极利用利益衡量法律方法,平衡当事各方的教育利益。在裁判过程中,法官应当根据实质利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科学裁判,以防恣意。

关键词:学位纠纷 利益衡量 教育利益

高校学位纠纷诉讼中的利益衡量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依法治校的不断推进以及学生法治意识的提高,司法实践中学位纠纷诉讼的数量不断增长。学位证书作为一种具有国家教育公信力的凭证,是学生业已完成大学学业、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证明。更进一步来看,学位证书是学生求职就业的敲门砖和用人单位是否愿意录用该生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学位证书的发放已然成为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行为,高校无权擅自无理停发学生的学位证书。

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高校行政诉讼主体的地位,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承认涉及学位纠纷案件中高校的行政诉讼主体地位,高校因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法上的身份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视野。进入司法程序后,学位纠纷的审判对法官而言是一项挑战。一方面缘于学位立法本身在若干问题上存在空白;另一方面,我国学位条例制定于1981年,至今已逾三十多年。在这三十多年中,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初的立法本意、立法理念、法律条文都到了必须要修正的时刻。对法官而言,立法的缺失和社会现实的倒逼,对其学位纠纷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梳理了近十年来法院受理的高校学位纠纷诉讼案件(见表一)。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官较多的运用利益衡量方法作为裁判依据。作为一种司法裁判方法,利益衡量对法官的要求较高,因为一不小心就会堕入个人任性妄为的深渊。本文的写作意图在于,第一、梳理并描述利益衡量在这些案例中的运用。第二、探究法官在这些案件中的司法判决逻辑,即在高校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之间如何平衡,如何进行利益衡量。

二、对45份判决书的初步梳理

关于案例样本的选取方法,笔者选择了较为权威的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在搜索栏中以“大学”为搜索词对标题展开搜索,在这些案件中,与开除学籍相关的案例共42例。

从时间维度看(图一),自1999年以后,学生起诉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于2004年度和2015年度达到峰值。原因主要在于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于1999年发布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确认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的主体资格,直接引发了教育行政诉讼数量的增多。该案作为我国首例大学生因受高校退学处理产生的教育行政纠纷案件,确认了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批指导性案例中,与高校相关的案例有两个,分别是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和指导案例39号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意义重大。“在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之前,通过《公报》刊发案例是人民法院案例工作的重要载体形式。”指导性案例的特殊性在于,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发布,“选编要求严格规范,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参照适用效力。”有了指导性案例的指引,法官在某些案件上不再无所适从,因而,在2014、2015年度以高校为被告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例的受理、判决达到高峰便可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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