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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颁布实施

时间:2016-07-25 10:32:00 编辑:知网 阅读:

)教育部日前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知网论文查重首次提出对学术不端责任人,可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这是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依据《办法》,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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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复杂和多样,无法穷尽。《办法》还规定了开放性的兜底类型,授权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为今后的实施中可能遇到新的或更为复杂学术不端行为保留空间。

《办法》健全了学术不端案件举报受理机制,要求高等学校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明确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或者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高等学校应予受理或主动调查处理。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办法》明确高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辞退或解聘;以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查处不力、隐瞒包庇、处理不公等问题,《办法》还规定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学风建设委员会可直接组织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学校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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