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本站仅为论文查重渠道,非知网官方网站。
CNCNKI查重网从四川农业大学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检测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2017届本科生: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学校决定对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首次检测,现将检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测范围
面向申请第七学期答辩的同学(以教务网上申请答辩的名单为准,详见附件1),未申请答辩或申请第八学期答辩的同学不纳入本次检测范围。
二、论文(设计)格式要求
检测论文(设计)须为Word格式,单篇不超过40000字且不超过30M,论文文件名按“姓名-学号-学院”命名,如“王某-20139999-信工院”,并去除“致谢”和“封面”部分。
三、论文(设计)检测流程
1.学校将于11月21日18点开通毕业论文(设计)检测通道,学生须登录维普网论文检测系统网站,核实个人信息并修改登录密码,防止个人账号与检测篇数被盗用。学生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为本人学号。若密码丢失或被篡改,可持有效证件到各学院行政办修改密码。
2.毕业论文(设计)检测通道开通后,学生可登录个人账号提交待检测论文(设计),详细提交方法见《“维普”论文检测操作步骤》(附件2)。如检测结果≤30%,则检测通过,可参加毕业答辩;如检测结果>30%,则检测不通过,须结合检测报告单对论文(设计)尽快进行修改。待修改好后,联系学院行政办,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通检测权限后再次提交,检测通过方可答辩。每位学生最多有2次检测权限,请谨慎使用。
3.论文检测通过后,学生需打印检测结果页面(附件3),答辩前与论文一同提交答辩组进行答辩资格审核,审核通过,方可进行答辩。
四川农业大学研发〔2012〕28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四川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川农大校研发[2011]5号)、《四川农业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川农大校研发[201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研究决定,我校从2011 年正式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现就具体操作细则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我校各类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保密论文除外;检测范围包括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和参考文献;检测程序分学位论文送审前检测和答辩后检测。
第二条 学位论文送审前检测由院所负责组织、实施。检测时间为提交送审论文的前一周;检测比例为博士、专业硕士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全检测,硕士学位论文检测比例为50%以上。检测结果以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和各段落的“总文字复制比”两项指标为主要依据,其评价、使用与处置由各院所决定。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检测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检测比例按照答辩者的10-20%随机抽取;检测时间为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一周,各院所根据随机抽取名单集中提交电子版论文到研究生处进行检测(命名方式:院所名称_学号_姓名.doc,如“经管院所_b2006001_张三.doc”)。答辩后检测结果以“文字复制比”计,小于或等于20%的可以授予学位,20%-30%之间的暂缓至重新检测达标并经审核后授予学位,等于或大于30%的半年后重新答辩、申请学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此基础上提出更严更高的要求。
第四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免于检测的申请与处理。如因保密、申请专利等原因申请免于检测的,由研究生与导师共同在申请答辩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出承诺,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所属院所负责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共同提出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异议的书面申请并对“文字复制”涉及内容做出说明,承诺无学术不端行为者,经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倡导学术正气,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行为准则、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伪造学术经历和科研成果;
(二)滥用学术信誉,伪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注释、文献;
(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四)一稿多次发表;
(五)为谋取私利(经费、荣誉),简单重复本人或他人已完成的研究;
(六)虚报和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七)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八)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九)侵犯知识产权;
(十)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和签名;
(十一)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二)对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十三)其他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恰当的原则,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诚实的错误、正当的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评判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查处。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或聘请校外专家联合进行查处。
第五条 接到举报后,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
第六条 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七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并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等面谈,了解相关详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对举报内容进行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要求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学术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实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实验。
第八条 上述过程的书面材料应保存至少五年。
第九条 任何人都可以举报学术不端行为,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调查,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十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责令学术不端行为人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中止相关项目的研究、限期整改,对已终止项目研究的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一般2-5年)参与科研项目申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消因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三条 对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解聘或开除处分;对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六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其学术活动,并予以相应的政纪处理。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政府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申诉和复查
第十八条 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经审议,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当的,应当进行复查。复查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复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复查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复查处理意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不予复查的申诉,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但申诉人可以向上级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农业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各类编制人员。对于学生中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并根据学校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