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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反悔权研究

时间:2016-06-28 12:10:00 编辑:知网 阅读:

发展日益繁荣的市场经济体系使虚拟化交易迅速发展,电话电视直销、网络购物、电子商务、远程邮购、知网论文查重等交易方式因为销售形式的特殊性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越来越少,获得的信息越来越有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不断增多,但是对于消费者可以寻求的救济方式却仅仅限于合同的解除权及撤销权,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极其不利。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新法中,第一次确定了反悔权,从而使对消费者反悔权的研究具有了现实的意义。反悔权具有特殊性,反悔权的性质是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必须依据法定的行使要件,行使该权利后,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单方面的做出撤销或者是解除合同,而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并且不须承担责任的权利。消费者反悔权符合我国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政策需要。在商品买卖中,与商家相比,消费者的地位更加不利。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实现了交易双方实质的公平正义,为解决实践中的纠纷提供了保障。

现在,因为网购具有便利性而受到了人们的喜欢,更多的人选择网购。随之网购的纠纷也就开始出现,并慢慢增加。网购与以往的购物方式相比,最为显著的不同在于消费者在购物的过程中无法真实的接触到商品,有的商家恰恰利用这一点来忽悠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无法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在这方面,我国法律没有做出相应细致的规定。

201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简单的几条,对于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法律效力以及滥用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规制未做明确说明。文章第一部分从反悔权的基本理论入手,简要分析了反悔权的概念、法律特征;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反悔权的现状,提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反悔权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围绕反悔权的定义、行使条件、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这四个方面展开;文章最后一部分是针对以上四点问题提出的建议,力求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反悔权的规定

第二章消费者反悔权的基本理论

随着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完善,传统商业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模式正逐渐被“先付钱后付货”的方式取代。经营者巧妙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手段更是让消费者应接不暇。于是存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就愈加严重。消费者的权益如何更好的得到保护,我国立法如何通过法律加以保障,本文将做一下探讨。

2.1 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

在国外消费者反悔权有很多不同的称呼,有的将其称为冷却期或者冷静期制度,也有的称为消费者后悔权,还有称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得,等等。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中正式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双方的合同成立后,作为消费者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撤销或者解除合同,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

2.2 消费者反悔权的特征

消费者反悔权除了具备消费者基本权利外,根据反悔权的定义,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消费者反悔权主体的单方性。消费者权利是公民的身份为消费者时才享有的权利。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享有权利中的一种,当然是有身份的限制。所以,只有身份为消费者时才享有消费者反悔权,而经营者则不享有这项权利。主要是因为交易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相对而言,消费者处于不利的位置,所以,需要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保护。第二,消费者反悔权提出的无因性。根据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的原理,对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交易双方就必须遵守,不能无理由的撤销或者解除合同。而消费者反悔权允许消费者变更其意志,这样就和传统的合同法规定有本质的区别。这是随着人们对合同公正性的重视,出现了“局部否诺”的体系,消费者反悔权就是作为一种“合理否诺”进行研究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表达的意思是变更或撤销合同是可以根据消费者单方面的意思提出的,并且是合法,无偿的,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说消费者反悔权是无条件的,也是无责的。第三,消费者反悔权具有时限性。消费者行使反悔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消费者须在订立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行使。而这一时限性,则因为不同国家的国情和立法背景而有所不同。这一期限有长有短,一般都较短,旨在保障消费者及时确定是否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与此同时也能尽可能的降低经营者的损失。第四,消费者反悔权具有自主性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不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申请,直接向经营者提出即可。反悔权行使的自主性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既节省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财力、精力和时间,又避免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实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2.3 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权利性质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认为消费者反悔权实际上是一种对消费者各种权利进行延伸与保障的权利,譬如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安全权、自主选择权等的延伸。消费者可以通过行使反悔权,确保自己在商品有轻微的瑕疵与不合格的情况下的无条件的退货权,保障自身的知情权和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笔者认为,对于反悔权的性质,应强调一下几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25条所说的反悔权属于法定权利,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双方约定达成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反悔权的情况,如果他们之间约定的内容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应当予以支持。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的约定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标准的,消费者在第25条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行使反悔权的,应予以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中规定的反悔权实质上是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合同解除权。由于在制定《合同法》时,还没有清晰认识到消费方式的多样化,所以,在《合同法》94条中没有特别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合同解除权。但是,消费者反悔权应当归属到《合同法》94条“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所以反悔权的性质为合同解除权。

依据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为形成权。反悔权也是一种形成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解除合同的形成权,只要满足法定行使的条件,消费者就可单方行使。反悔权就是消费者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形成一定的法律效果,而经营者的义务就是容忍行使反悔权后解除合同的结果,接受退货,返还货款。

2.4 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价值

如今,在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下,经营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忽视或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反悔权赋予消费者单方面,无条件的权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了追求自己消费利益最大化的条件。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是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是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双方不平衡地位的适度矫正,也是消费者福利价值的体现。

2.4.1 有利于实现经济法实质正义

经济法从经济整体发展的角度出发,立足于社会整体,通过宏观调控干预市场经济,以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正义。法律是平衡社会关系的,所以,他尽量的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从而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在反悔权中,消费者可以提出要求商家返还价款,而不必说明理由,商家还需努力配合。立法者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理解消费者会做出冲动消费,赋予了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表面上看是打破了对有约必守的规定,而本质上却实现了经济法的公平正义。反悔权的设立,使处于不利地位的消费者可以理性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经营者能把经营的重点放在提高自身产品的品质上,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市场秩序。

2.4.2 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均衡

商品买卖中,经营者知道更多全面的商品信息,而消费者对商品的认知却很少。因此在产生纠纷后,经营者对证据提取有着先天的优势,掌握了主动权。因为对于商品的认知不足以及交易双方在地位上的不对等,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很难保障,更不用说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消费者在何方按权益收到损害后,往往会因为取证难,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这些有时候超出了商品价值本身,消费者会不得已放弃维权。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就可以冷静思考商品是否具有价值。消费者可以采取退换货的救济方式,并且无需说明理由,也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反悔权看起来损害了经营者的权益,实际上遏制了经营者之间的恶性竞争,保护了诚信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实现了利益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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