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本站仅为论文查重渠道,非知网官方网站。
CNCNKI查重网从广州大学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论文检测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严格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审查,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抄袭行为的界定及认定标准
(一)抄袭行为的界定
本办法把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与剽窃行为定义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设计)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二)认定标准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
①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②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③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④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15%的;
⑤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⑥其他由广州大学学术委员会规定的抄袭行为。
2.抄袭程度的认定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的论文,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
①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35%-40%(含4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②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40%-60%(含6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③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6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
3.各学院可结合其学科、专业得特点制定相关认定标准,但对于抄袭的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二、检测对象
1.已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拟参加答辩的本科毕业生;
2.学院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创新奖评审的学生为必检对象。
三、检测方式和检测时间
学校使用同方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检测工作,采取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稿全部提交、随机抽取方式进行,抽取办法另行通知。
检测时间在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前五个工作日进行。
四、检测工作程序
1.各学院应于各专业答辩前五个工作日收齐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版(文件名为xx专业x班x学号);
2.实践教学科提供受检学生的名单;
3.学院以专业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OA提交受检学生的论文(设计)电子版;
4.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检测毕业论文(设计);
5.学院教务办网上查询检测结果,并将疑似有抄袭行为的论文检测报告书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6.各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疑似有抄袭行为的论文进行认定;
7.学院教务办将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五、检测结果的性质认定及其处理
结果类别 | 检 测 结 果 | 性质初步认定 |
A | R≤35% | 通过检测 |
B | R >35﹪ | 疑似有抄袭行为 |
注:R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1.文字复制比在35%以下(含35%)的学生(A类),视为通过检测;
2.文字复制比超过35%的学生(B类),学院教务办将学生论文的检测报告书反馈给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学院组织同行专家根据本办法认定标准进行认定。若认定该论文为轻度抄袭行为,则该生修改毕业论文,修改时间至少1周,学院安排答辩;若认定该论文有中度或严重抄袭行为,则该生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毕业论文,并视情况延期三个月(即9月份)或延期半年(即12月份)答辩;
3.学院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创新奖评审的学生,其毕业论文(设计)必须参加检测。文字复制比高于20%者,取消其评优和创新奖评审资格,该检测结果的性质认定及其处理按上述办法执行。
4.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风气、防范抄袭的教育责任,并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杜绝抄袭行为的发生。对指导教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或指使、放任学生抄袭,导致所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发生抄袭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该指导教师的相应责任;若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连续发生三起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依据调查结果给予指导教师停止一定时间或取消指导资格等处理。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生撰写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界定。本办法定义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和剽窃为同一概念,以下统称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设计)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认定标准。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抄袭:
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总字数的15%(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总字数15%。
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
6、其它由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抄袭行为。
第五条 抄袭程度的认定。已认定为抄袭行为的毕业论文(设计),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
1、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毕业论文(设计)总字数比例在30%以内(含30%),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2、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毕业论文(设计)总字数比例达到30%-40%(含40%),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3、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毕业论文(设计)总字数比例超过40%;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
4、难以通过以上条件认定抄袭程度的行为,由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六条 处理机构和相关处理程序。
1、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审查。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的教育责任,并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严格把关,从根本上杜绝抄袭行为的发生。对指导教师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或指使、放任抄袭,导致所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发生抄袭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该指导教师的相应责任。
各教学系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的毕业论文(设计)论文答辩提交前进行审查。所有毕业论文(设计)在提交答辩申请前,须由教学系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方可正式答辩。
教务处在组织专家对毕业论文(设计)检查和评估中发现具有抄袭嫌疑的毕业论文(设计),由学院成立专家组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书面上报至学院学术委员会。
2、举报受理机构。毕业论文(设计)被举报有抄袭行为的,受理机构为教务处。
3、举报要求。对于毕业论文(设计)抄袭行为的举报者必须为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
4、认定机构。教务处受理的举报,由学院成立专家组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并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术委员会为院内毕业论文(设计)抄袭的最终认定机构。对于被认定为抄袭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作出书面最终认定结论。
第七条 对抄袭行为的处理。
1.认定为轻度抄袭者,由所在教学系对毕业论文(设计)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向指导教师指出,提请注意。
2.认定为中度抄袭者,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为不及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指导教师进行通报批评。
3.认定为严重抄袭者,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警告处分,对指导教师给予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各教学系可结合其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关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但对于抄袭的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是本站就原文内容做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公告文件还请到该校官网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