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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岭南师范学院师生员工及所有以岭南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一)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分析、评价和论证工作。
(二)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研究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四)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五)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五)重复发表: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研究成果等行为。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研究成果或事项等行为。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岭南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争议,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情况。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
(一)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查询报告和调查结论须报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二)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及学术腐败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必要时,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五)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六)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七)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八)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八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处理方式
1.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纠纷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2.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并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做出,也可并用。
(二)处理建议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行政处分建议,行政处分决定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三)被举报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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