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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重网从新疆大学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论文检测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以教学督导、学生信息员及相关教学单位为依托,加大信息反馈和调控力度,不断改进教学工作,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坚持以课堂为主阵地,紧抓课堂教学管理。将常规教学检查和专项教学检查相结合,及时查找和纠正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带有普遍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要认真深入地开展总结研究,把课堂教学作为教学工作的重点,以点带面,层层促进,保证了课堂教学质量,提高了教师授课水平。
抓好实践教学环节。重点是完善实践教学的考核标准体系。通过完善的毕业论文(设计)管理体系严格过程管理,在学校层面对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中期及答辩形成监督、抽查、意见反馈质量监控的闭合回路。首次针对毕业论文使用查重率软件,保证了校级优秀论文的质量。
加大课程试题库建设力度,提高已有题库的适用率和覆盖面。为了不断深化“考教分离”制度,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学生对教学目标达到的程度以及有效、可靠地分析和评价教学质量,真正达到通过考试来促进教学的目的,进一步加大了题库建设的力度。一方面是鼓励学院自建新题库,另一方面要求相关学院将已购买或自建的试题库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应用于相关学院的课程考核环节。
从新疆大学官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将继续使用知网查重软件对该校毕业论文进行检测,重复率不得超过30%,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规范研究生学术道德,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中心)共同组织实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测工作的技术咨询、人员培训,以及拟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检测和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抽检工作;各学院(中心)负责本单位拟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自检、初检和复检工作,及博士、硕士论文检测报告的分析处理等工作。
二、检测对象及提交论文要求
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包括博士、全日制硕士及专业学位硕士<含单证>研究生),未按要求参加论文检测者,不得参加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
拟检测的学位论文须提交电子版,格式要求为 doc及pdf格式,命名方式为:学院名称_博士/硕士_学号_姓名.doc,如“法学院_硕士_10755110001_XXX.doc”。
三、检测结果与处理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自检、初检和复检组成,检测结果(含论文中标注引用的部分)分为“合格”、“修改后复检”和“不合格”。
自检:学生对提交的论文进行自我检查、导师进行复查。
初检:送盲审前或预答辩前进行。
博士研究生和抽查盲审的硕士研究生需在盲审前一周进行学位论文检测。不盲审的硕士研究生在预答辩前两周进行学位论文检测。初检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负责。各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学院或学科实际,对检测结果进行相应的认定和处理。
复检:答辩前一周进行复检。复检检测结果的认定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检测结果处理方法。
1.合格
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30%;
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进入论文送审和答辩程序。
2.修改后复检
(1)30%≤硕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50%,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2)30%≤博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40%,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3)40%≤博士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50%,论文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研究生须按规定,根据检测结果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复检。
3.不合格
(1)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初检复制百分比≥50%;
(2)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复检复制百分比≥30%;
不合格者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不少于半年时间的修改,并申请重新进行检测。
四、检测要求
(一)各学院(中心)须指定专人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工作,对系统用户名/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二)各学院(中心)完成检测工作后,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研究生指导教师。检测系统给出的检测结果仅具参考价值,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组织专家甄别、认定,若认定学位论文存在抄袭或剽窃现象的,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研究生院组织各培养单位进行复检,并将结果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五、其它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加强对研究生规范学术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诚信科研”的良好氛围。研究生应切实加强学术道德自律,遵守学术规范。研究生导师要切实肩负起教育、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的指导和审查,严格把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新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30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严厉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结合《新疆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内容,特制订《新疆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疆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会同学校学术委员会、纪律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二)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当事人通报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在2天内提出复议。
(三)当事人无异议后,在学校网站公示15天,公示期过后,学校将根据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处理结果。
第四条 处理决定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学术职务聘任,撤销学位、荣誉或其他利益,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位、学籍管理等规定处理。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新疆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