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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校创新与繁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及《喀什师范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喀什大学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及以喀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上述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原则上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或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和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客观、公正、准确,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五条 教师从事研究工作应坚持为人师表、严谨诚信、科学创新的学术风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术道德及学术惯例,遵守基本的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或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4.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亦未经作者本人同意而在他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
5.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6.未全面了解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的行为。
8.授意、指使或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9.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设立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学校成立喀什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及指导检查各系(部)、各部门学风建设工作;接受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指导协调和督促调查处理;编制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等。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校党委专职副书记及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成员由纪检委、组织人事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各学院(部)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学风办)设在科研处,负责协调落实学风建设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处理机构。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部、学院、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
(三)根据调查情况、临时工作小组或部、学院、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风办收到举报材料后,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二)学风办应在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 5 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
(三)当事人如对学校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风办提出异议申诉。
(四)学校学风办对持有异议的申诉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将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五)调查结论将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7天。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将存档备查。
(六)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进行认定,对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教职员工、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1)在人员录用环节,对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2)对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立即取消其在我校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所在单位。
(3)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4)情节较重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收研究生、撤销学位等;
(5)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等处分;
(6)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1)对各类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2)除上款处分外,附加下列处理:
1.在校期间,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励评选;已获基本奖助学金者,停止发放基本奖助学金。
2.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依情节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并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3.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剽窃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学校不授予学位,已经授予学位的,取消已授学位。
第十二条 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对举报事件属实的举报人,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还有义务为举报人长期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学校每年组织1-2次学风建设检查。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学校学术委员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学风建设工作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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