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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时间:2018-01-10 22:01:21 编辑:CNCNKI查重网 阅读:loadding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和道德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成健康学术风尚,有效遏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打击学术腐败,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湖南文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结论、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四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二)学术成果不得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三)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四)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不得故意诋毁、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第六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以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最新进展相关资料、数据的基础上,做出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的行为: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的观点、论据和论述,剽窃他人的数据、公式、图表、资料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隐瞒他人学术观点、结论(包括未发表的演讲、通讯、工作论文)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的行为: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引用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和成果的行为: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简历和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捏造虚假的学术经历、夸大学术成果、学术影响等行为;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虚假署名的行为: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撰写,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未经同意而署他人姓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利用专家身份,为谋得私利,在成果鉴定、项目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利用专家身份,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业或成果做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的行为。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的学风建设工作,制订学校关于学风建设的制度文件;接受对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需由学校作出行政或法纪处罚的问题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上报学校。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须向学校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书面举报。
(一)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调查。
(二)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
(四)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六)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条 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职工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或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处理及处理建议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并补偿损失、暂缓职称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读学生,参照湖南文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院政字[2004]42号)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处理结果将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提请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二条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经校务会研究决定后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相关资格和奖励。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三条 处分应以处分决定书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在校务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应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调查,参照第十一条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当发生涉及学校教职工或学生的学术不端、学术腐败行为违反和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引发有关社会问题时,将移交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