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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前调解制度研究

时间:2016-08-24 11:38:00 编辑:知网 阅读: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些复杂的矛盾纠纷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面对这些复杂多样的矛盾纠纷,法院调解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不少弊端,法院调解制度需要改革和创新,民事审前调解制度正是在此情况下出现的。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定审前调解,理论界的研究也较少,实践中更是暴露出不少问题,因此民事审前调解制度的构建成为必须。本文通过对审前调解制度相关理论的分析和比较,提出了一些构建民事审前调解制度的具体建议。知网论文查重

绪  论

随着群体性冲突和突发性事件的增加,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这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面对这些复杂的纠纷,法院审判制度和传统调解制度虽然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仍难以解决这繁多的纠纷。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探索新的纠纷解决途径——审前调解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其作专门的规定,但是不少司法解释中都提到该制度,并有相关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法院在尝试,并探索出一些不错的模式。本文通过对审前调解制度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分析总结,并结合国外的相关制度,从而提出构建审前调解制度的设想,希望能有所帮助。

1  民事审前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1.1  审前调解概念的分析和界定

《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审前调解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过《民事调解规定》中规定了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对案件进行调解,这使审前调解具有了合法性,但仍需对其概念进行进一步分析。理论研究中,学者们作了不少的分析,但观点各有不同。有的学者把开庭前进行的调解称为立案调解,该学者认为,此阶段进行的调解是在案件立案以后,移送审判庭审理之前,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立案庭调解法官主持进行的调解[]。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庭前调解,该学者认为此阶段进行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次正式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法院审判人员对那么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案件进行的调解[]。也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审前调解。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阶段进行调解的概念界定也不同,具体的实践尝试更是各行其是。

因此,要研究审前调解制度就需要先对其概念进行分析和界定。立案调解和庭前调解不能完全包括从立案到第一次开庭这一时间段,而只是这一时间段内的某个小的阶段,故用立案调解或庭前调解不妥。而审前调解则正好包括了立案到开庭的整个阶段,即包括立案调解和庭前调解,这可以对这一阶段的调解进行系统的管理和完善,也能很好的做到调解和诉讼的衔接,减少案件流程。因此,把审前调解的概念界定为:在民事案件立案后到第一次正式开庭之前的这个时间段内,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组织专门的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活动[]

1.2  审前调解的特点

审前调解具有法院调解的一般特点,比如自愿、合法等,但审前调解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从调解的时间来说,审前调解从立案之后就可以开始,提前发挥了法院调解的作用,具有提前性。从调解主体来说,审前调解的选择更具多样性,可以吸收社会资源,缓解法院人员不足的压力。从当事人处分权限来说,审前调解更加强调当事人的处分权,更加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且当事人的处分权优于法院的职权。从程序的独立性来说,审前调解程序更具有独立性,主要表现为调解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分离,以及调解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分离,很好地做到了调审分离。从价值追求来说,审前调解更具快捷性和经济性,能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的成本,方便当事人。

1.3  审前调解与诉前、庭审中调解的异同

诉前调解主要是指当事人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法院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从而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等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案件进行的调解。审前调解和诉前调解虽然都属于调解,但二者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调解主体也不同。审前调解是立案受理后开始进行的,且调解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是在法院主导的情况下让社会人力资源参与其中,仍属法院调解。而诉前调解是起诉后、受理前进行的,且法院一般不直接参与,调解主体是法院委托的个人或组织。

审前调解和庭审中调解都是法院调解,但也有一些不同。审前调解是在立案后到开庭前进行,由专门的调解主体来主持调解,做到调解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分离,主要适用于简单民商事案件的一审程序,且整个调解的周期短、费用低。而庭审中的调解则是在开庭审理之后进行的,且之后的各个阶段都可以,调解主体是审判的法官,且可以适用于二审和再审程序,但是其周期长,成本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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