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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论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

时间:2017-08-12 17:00:00 编辑:知网 阅读:

摘要: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不同于归责原则,其解决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深层次原因,即关注的是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并未就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学界对此问题存在诸多不同的主张。现有的关于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基础的不同学说,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偏颇。将共同危险行为之客观危险现实化的可责难性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不仅具有合理性,且其在本质上符合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设立的初衷。

关键词: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基础;客观危险现实化;可责难性

共同危险行为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条文的规定意味着,在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中,实际致害人只是共同危险行为参与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但是法律却要求所有危险行为参与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归责基础究竟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尚未形成定论,因为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而在理论上仍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共同危险行为归责基础的确定直接影响着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等重要问题。因此,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侵权责任归责基础的涵义

归责基础不等于归责原则。归责基础是为了解释对行为人科处法律责任的深层原因,是“法律责任产生和存在的根据,它决定某一民事行为是否负有民事责任”【1】,所以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是“依据何种法理可以正当性地要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2】;而归责原则解决的则是在确定责任归属时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例如在某些特殊侵权领域,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我们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责任人进行归责的基础则是一些具体事由,可能是基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可能是基于责任人与具体的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法律关系,等等。因而如果硬要将归责基础向归责原则靠拢未免过于牵强,这一问题在共同危险行为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显得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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