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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知网论文查重入口

时间:2017-02-02 16:00:00 编辑:知网 阅读:

知网论文查重入口样例:李某、蒋乙某、唐某等三人行为之罪与非罪分析2.1.1 李某、蒋乙某、唐某等三人行为之意外事件排除2.1.1.1 意外事件的行为人无主观方面的罪过罪过,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作出的伤天害理之事表示出忏悔的心理。依据概念,作为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的罪过,主要构成元素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种,并由二者综合反映出行为人的心理变化。根据刑法保持主观跟客观高度一致性的原则,作为犯罪过程中构成必不可少因素的罪过,为行为人所肩负一定的刑事责任提供权威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4、15条对罪过作出明文规定,造成行为人对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失主要是由于其抱着玩忽职守,态度不端正的心理,刑法中对于意外事件也同样做出了规定,危害行为跟危害结果同样真实存在,但是行为人对危害造成的损失是难以预估的,除了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危害后果发生。因而, 意外事件中无罪过存在。2 .1.1.2 无法通过科学的手段来预测或者不能避免的原因导致意外事件损害结果发生具体而言 ,狭义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由于无法预测到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对于此行为人来说,损害结果的产生属于突发意外的情况,所以,将这些行为统称为事件,不属于危害结果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相对行为人而言是无法预估的,且不能准确进行预测主要是因为主要是客观因素。在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可能有所预见,但因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采取行之有效措施避免结果的产生。这种行为和结果的关系是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非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在客观上也造成损害结果,但主观上无罪过存在,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缺失,依据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不认为意外事件是犯罪。2.1.1.3 意外事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以偶然因果关系为主在具体定罪处罚中,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地位。刑法因果关系中有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两种表现形态,其中必然因果关系成为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基本公认。一直存在争议的是偶然因果关系是否可成为定罪量刑依据。偶然因果关系一般指一定的危害行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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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严重的影响,所以,结果与行为之前出现了其他的因素,该因素的介入使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发生了质变,导致之前的错误行为不必定导致最终结果的出现 ,该最终的结果与之前的危害行为对比来说,出现的各种情况是难以预计的,偶然因果关系是由于两个必然因果关系的相互转换与交叉而导致的,在目前的刑罚体系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具有现实意义 ,由于刑法关系主要是由于行为与结果之间一种客观事实关系的转变,而且,刑法由于因果关系还是刑事责任的理论前提,因果关系有不同的性质和差异,换言之 ,事实因果关系在影响行为跟结果之间而导致因果关系问题上起“质”的作用 ,而法律因果关系在处理各种事情过程中会将刑事责任客观基础问题上起“量”的作用。我们研究某个特定刑事案例之因果关系时,并不必然通过大量偶然事情来总结偶然性之中的共性,而是着眼于特定行为人的特定行为对该案所出现危害结果的作用力之大小及强度来作出判断。同时我们在分析刑法因果关系过程中,必须要站在行为人的角度上来分析和思考问题,并不是只讨论行为人前后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必定会引起因果事件的发生,因此,危害行为跟危害结果之间是存在紧密联系的,危害行为不一定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其他突发因素的介入,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一种偶然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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