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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除-知网论文查重样例

时间:2017-01-12 16:57:00 编辑:知网 阅读:

论对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除-知网论文查重样例

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演变
刑法作为一部重要的部门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它能够有效维护国家政权统治,而且它的意义更多的体现在对惩治犯罪以及保障人权,在这方面刑法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法不能替代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经历了很大变化,伴随着这些变化,中国的刑事立法也经历了很大变化。

纵观我国刑法关于非暴力死刑的立法状况和演变轨迹,可以看出其经历了几次不小的变化,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可以把它分为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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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阶段,是在新中国成立三十年内,严格坚持“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死刑政策的阶段。在新中国刚成立时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政局还不很稳定,社会环境依然很复杂,但这个时期内,中国的死刑设立的罪名大部分都是针对破坏新中国政权、反对新中国建设的敌对分子,即镇压反革命分子。在这个时期内,除了一些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外,有关其他犯罪的死刑规定非常少,其中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几乎没有。

在1979年以前中国没有一部正式的刑法典,到了1979年,由于中国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及国内外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迫于形势压力以及更好地建设社会经济,立法者终于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刑罚典,被称为79《刑法》。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中,也是继承了“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死刑政策。在这部刑法典中,为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只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而且明确规定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死刑,而对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只有贪污受贿罪这一种。

在当时的中国,能够采取这样的一种刑罚政策,对于当时的社会来说意义很大,一方面这可以彰显我国在人权保障上所作出的努力,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一方面也确实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使民心得到安抚,有利于我国的的社会稳定,间接地有利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总之,这一阶段的死刑政策对于我国当今社会立法和司法上裨益很多,也为今日中国的法治文明建设积累了很多必要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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