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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 【知网论文查重】

时间:2016-12-09 11:35:00 编辑:知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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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 【知网论文查重】

对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近年来国内学者们已经进行了很多研究,目前的观点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消费税和房地产税3个税种上面,因此本文将分别对上述3个税种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通过查询有关文献,我们总结出理论上想要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税种需要具有的主要特征有:一、税基广阔稳定,收入规模大,能满足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二、具有适度的弹性,能随经济的增长而增长;由地方征管效率更高,可以减少税收成本;三、收益有明显的地域性,税源的增长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密切相关。下面以此为依据,对消费税和所得税能否具备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条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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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

1.从消费税的特征来讲

我国课征消费税的主要目标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所以一般只就包括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消费品、奢侈消费品及其他具有调控意义的消费品等特定产品课征。从这个意义上看,消费税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与管理,有利于从整体着眼,以创造积极的经济社会效应为出发点,充分地实现消费税的课征目标。反之,若将其改为地方税,地方政府格局狭小,行政水平高低不一,难免从地方利益出发,通过盲目鼓励高收益但能耗高产业的发展来增加财政收入,这样便降低了市场调节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政府插手资源分配会可能造成行业发展畸形,形成负的社会效益。

2.从消费品跨区域贸易问题来讲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出口涉及到出口征退税管理问题,目前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统一退税,这样方便征、退税的协调管理;如果将消费税改为地方税种,由于征税地与退税地不同,必然会造成政府征税成本增加、纳税人报税手续复杂、消费品出口成本增加等不良后果,进而使得我国出口消费品的价格升高,国际竞争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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