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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构成要件事实错误的区分【知网论文查重】

时间:2016-12-08 10:37:00 编辑:知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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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构成要件事实错误的区分【知网论文查重】

构成要件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内容的认识错误。在德日刑法理论中,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是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坚持结果无价值的部分学者可能会将故意、过失等内容归入责任要素)。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决定着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内容,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起着规制作用,如果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一致,可能导致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或者过失不成立,进而影响整个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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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在理想状态下,应该是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相互分离的,两者属于性质截然不同的认识,前者是对行为法律属性的认识,后者是对各要素客观自然属性的认识。行为人通常会经历从事实认识到法律认识的逻辑思维过程,事实认识是法律认识的基础,为法律认识提供基本素材,而法律认识则是事实认识的深化,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法律后果的认识。

但在某些情况下,违法性认识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较难予以区分。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根据内容的性质,可以分为描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描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人或物体的自然特征,是否存在这类特征是可以运用实证的方法或者测算的方法来确定的。如刑法中关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否年满十四周岁就是一个描述性的要素。又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作为行为对象的交通工具,该对象是否为交通工具,只要根据它的物理特性和功能就可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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