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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制度研究

时间:2016-11-26 12:29:00 编辑:知网 阅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知网论文检测人们对交易的速度和成本低廉要求不断增高,于是产生了占有改定此种交付方式。通过简化交易手段,占有改定可以促进交易的便捷化,使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完成物权变动,无需实际交付。通说认为,这种物权变动方式与现实交付想必缺乏公示性,具有隐蔽性,无法为外人知晓。本文将围绕占有改定的公示性讨论交付的公示性问题、通过学说和立法例的介绍研究与善意取得的关系。本文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章主要介绍占有改定的概念、起源、成立要件、适用情形等基本方面。介绍本文的讨论要点:占有改定的相关基本问题。

第二章论述占有改定的公示性问题。文中指出,因为交付具有瞬间性,交付本身难以为外部所知悉。占有改定作为交付的一种,因为交付尚且不具备较强的公示性,导致占有改定不具备公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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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就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结合学者观点和立法例进行分析讨论。分析现有的各种学说及其缺陷并肯定了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进而结合各国立法分析,进一步论证肯定说的合理性。

第1.1节 占有改定的概念、内涵

 

占有改定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交付方式,通过这种交付方式实现的物权变动,可以大大简化交付过程,提高交易效率。占有改定起源于罗马法中的“constitutum possessiorium”制度。古罗马时期对物的分类有要是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要式转移物是指该物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才能实现物权变动,略式转移物则不受此限制,可以自由的转移变动,原因之一就在于要是物和略式物的重要性不同。其中,只有略式转移物可以适用交付,交付在要式转移物中得到适用是在程式诉讼产生后。随后,对要是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的区分也逐渐消失,交付在适用于所有动产的物权变动。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买卖、租赁等物权变动行为越发频繁,交付作为所有权取得方式的手段之一,与先占、生产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相比,得到更加广泛的适用。出于人们对交易的效率需求的提高、买卖等经济交易量的增加,交付程序得到简化,交易过程中自发形成许多不需要借助现实交付即可完成物权变动的方式,占有改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罗马法将占有认定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同样需要对物的现有状态进行保护。罗马法规定了代理占有,比如甲乙之间成立转让一批树苗的协议,同时另行约定由甲代为保管,甲因此从树苗的占有人变为代理占有人。如果严格按一般动产物权变动方式,不存在代理占有,那么甲乙之间需要现实交付两次,移转占有两次,才能达到目的。由此可以看到出于人们对便捷交易的需要,交付程序应该得到简化,提高交易的效率是从事交易人们追求的目标和现实需要。因此,原本需要多次交付的过程被简化为只要出让人和受让人的达成协议可以代替现实交付,这就是占有改定。对占有的认定,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存在差异,前者并未将占有作为事实区分于所有权,反而将占有同支配权联系起来,体现在对占有区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近代民法一些国家规定“间接占有”,目的之一就是利用其适用占有改定的特点,促进交易的便利。产生于实际生活中的占有改定,其在法律上的合理性在近代民法中逐渐得到确认。法国民法典在法律上承认其效力,规定在第1606条:“动产的交付,以下列方式进行:或者现实转移交付动产,或者移转放置有标的物房间的钥匙;如果在买卖合同成立时不能移动,或者如果买受人已经以其他理由或方式占有动产,只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一致可以代替交付。”《德国民法典》第930条规定:所有权人可以通过与受让人订立契约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由所有权人继续占有的方式替代交付。 [1]

根据以上对占有改定历史渊源和立法例的介绍,我们可以得出,占有改定的成立要件有以下三个方面:使物权发生变动的协议存在与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让与人直接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居于间接占有的地位在与动产占有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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